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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汉穆拉比法典/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26:04  浏览:8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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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汉穆拉比法典

王海宏


  一、法典的制定和结构
  (一)汉穆拉比王是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君主,也是奴隶主肿一位杰出的代表人物。他即位以后,经过多年的征战和通过外交手段,不仅完全统一两河流域,建立起强大的中央集权制的奴隶制帝国,而且通过积极兴修水利,开业运河,建设浇灌网络,大力发展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使巴比化社会政治、经济获得空前发展。
  制定《汉穆拉比法典》的政治经济背景是:
  第一,巴比化统一两河流域以前,各城帮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巴比伦统一两河流域后,为巩固国家统一,强化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统治,消除地方上稳中有降自为政和法律不统一造成的混乱局在,要求制定一部通告于全国的统一法典。
  第二,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巴比伦社会的农业、牧业、手工业和商业以及奴隶制私有关系都得到迅速发展,动产已经变为私有,私人占有奴隶增多,分配给公礼成员的可以在本公 社内部出卖和转让。
  第三,由于私有制和商品倾向关系的发展,社会上高利贷活动猖獗,大批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奴隶主和高利贷者的重利盘剥下,因负债、破产而沦为奴隶,从而严重影响了生产的发菜和军队的兵源,削弱了国防力量,使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日趋尖锐化,这就要求从法律上限制高利贷者的专横,限制债务奴隶制,以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二)法典的和体系
  序言部分主要以神的名言彰明了法典人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是为了“发扬正义于世,不支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公道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等,并用大量文字称公布汉穆拉比王的功绩,宣扬他是根据福音意来管理国家,统治人民的,集中表达了“君权神授”思想。
  二、法典人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古巴比伦王国实行的是君权与神权合的君主专制制度。国王是国家最高统治者,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祭祀大权于一身;国王还握有神权,被视为天神在人世间的代表。
  (二)《汉穆拉比法典》作为古代东方较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与其尚不发达的奴隶制经济形态相适应,不仅反映了巴比伦社会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阶级对立,同时也确认了自由民内部权利地位的不平等。
  (三)财产法
  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民有权,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则存在王室土地和公这计占有土地两种形式。王室土地主要集中在苏美尔地区,土地数量约占的耕地总数的15%。其中一部分由佃耕者和奴隶耕种,到期缴纳地租和剩余生产物,另一部分赐与寺院、贵族 、官吏和军人作为任职或服役的报酬。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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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韶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韶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2004年5月29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4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韶关市行政区划的请示》(粤府〔2003〕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韶关市北江区、曲江县,设立韶关市曲江区,调整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和仁化县的行政区划。

  二、将原北江区的行政区域和原曲江县的花坪镇、犁市镇划归浈江区管辖。

  三、将原曲江县的重阳镇、龙归镇、江湾镇划归武江区管辖。

  四、将原曲江县的黄坑镇、周田镇、大桥镇划归仁化县管辖。

  五、曲江区辖原曲江县的马坝镇、罗坑镇、樟市镇、大坑口镇、乌石镇、沙溪镇、大塘镇、小坑镇、枫湾镇、白土镇,区人民政府驻马坝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5]47号

2005-03-2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管理方式难以确定问题,要求总局及时明确。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160号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相应资料的,车购办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一)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三、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一)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二)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关于退税问题
(一)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税车辆,纳税人可以到车购办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提供160号通知规定的所有资料,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车购办不能为其办理退税手续。
(二)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五、关于免(减)税申请问题
(一)160号通知规定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车购办可依据已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直接办理免税手续,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除总局已下发图片且说明图片视同免税图册的车辆不需再报总局审批外,其他车辆一律重新办理免税申请审批手续,并报总局审批。车购办未接到总局批准免税文件(免税审批表)前,为了不耽误纳税人上车牌时间,可以先征税后退税。
(二)设有固定装置车辆的生产企业在向当地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时,需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免税申请表),但不用填写免税申请表中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号码、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和购置日期。此外,还需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产品所在页码与技术参数页码,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三)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分别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向总局报送免税申请表。总局分别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将免税车辆图片列入免税图册。
六、关于完税证明问题
车购办在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前,需将纳税人的车牌号码打印或填写在完税证明正本上。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购办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七、关于政策规定
(一)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
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自行制定办法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备案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本地区统一。并于每月月末将统一的价格信息上报总局。上报路径为总局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车购税”。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逾期申报应交纳的滞纳金按万分之五收取。
八、关于表证单书印制问题
(一) 由于免税审批表是车购办执行免税政策的依据,各地印制的免税审批表需严格按照160号通知规定的格式、尺寸、采用压感技术印制。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每月7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月车购税月报表(式样见附表1)。上报路径同上。
九、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车购税月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车 辆 购 置 税 收 入 统 计 月 报 表

编报单位: 单位:辆、元





本月数

本 年 累 计 数

备注

项 目
征税车辆数量
征税车辆价格
征税金额
征税车辆数量
征税车辆总价
征税金额


合 计








(一)汽车








1、国产汽车








2、进口汽车








(二)摩托车








1、国产摩托车








2、进口摩托车








(三)挂车








1、国产挂车








2、进口挂车








(四)农用运输车








(五)电车








1、国产电车








2、进口电车








(六)滞纳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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