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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杨兆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35:07  浏览:9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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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律思考

作者姓名:杨兆彦 山东省枣庄市人口计生委法规信访科
通信地址:枣庄市光明大道2871号 邮编:277800
电子邮箱:zzyzy222@tom.com


摘要:推进村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对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而人口和计划生育又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一项工作,也是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试图将大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独分离出来加以考量,从法律角度分析其意义、内容及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并对其形成原因、解决对策、制度完善等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更多有识之士能够见仁见智,对于现实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治意义;法律依据;存在问题;成因分析;解决对策;立法构想。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治意义
《人民日报》曾刊载消息称,山东枣庄市市中区建立“干部问事、群众说事、集中议事、及时办事、定期评事”相结合的村民说事制度,丰富完善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内容。这种问事于民、集思广益的做法值得称道。①那么什么是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呢?
笔者认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应该是指村民自治组织将法律规定或者经法定程序议定的关乎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村务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及时予以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而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关千家万户,无论是从法律规定来看,还是从现实工作来看,无疑都是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始终不渝的梦想。通过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进行民主管理,实现村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打破暗箱,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惩罚等问题暴露于阳光之下,百利而无一害。这项民主工程,使得干部清白,群众明白,关系和谐。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实现村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必将激发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更上一个台阶,也能够从整体上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基层民主,防止“一言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律依据及内容
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四部分,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上述规定可以视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宪法渊源。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第二款中的第二项就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这是目前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直接规定方面最高层次的法律依据。三是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有些人认为这些文件属于“法规性文件”,其实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规,只能归入“政策”一类。四是散见于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目前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是以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的。以山东省为例,有两部地方性法规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个是《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月1日起生效),另一个是《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06年6月1日起生效)。前者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应当公布下列事项:生育计划生育落实情况和学龄儿童的入学情况。后者在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下列社会发展事项应当公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名单、批准胎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公开的内容。
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涉及的具体内容,山东省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明确规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村新婚及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夫妇名单;
(二)申请《生育证》的夫妇名单及其法定再生育条件;
(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人员名单;
(四)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人员名单;
(五)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妇名单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兑现情况;
(六)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名单及情况;
(七)终生只要一个女孩奖励、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救助、独生子女父母伤残死亡救助、节育手术并发症补助等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先、扶持、救助人员名单和情况;
(八)违法生育夫妇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党员干部违法生育及处理情况;
(九)计划生育合同履行和违约金收支情况;
(十)本村计生工作人员的报酬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经1/10 以上村民或者1/5 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以及村计生工作人员任免、公开内容的补充等事项。
除以上公开内容外,村民委员会还应当及时、全面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②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遇到的新问题
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开展得成效卓然,但就实际情况来看,仍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与薄弱之处,有些地方甚至走样变形导致出现了一些“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实质要件上的问题:
1、内容不全。公开内容片面不全,有的甚至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等同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公开,即仅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有关情况。即便是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公开中,也存在只公开以往年度征收情况而不公开近一两年度的现象,避重就轻,使群众看得一头雾水。
2、偏注结果。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项目不公开或者少公开具体决策过程,仅公开事后结果。使得村民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事项的立项、资金支出等事项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难以作出准确判断,也影响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
3、弄虚作假。计划生育合同违约金收取之后,挪作他用,巧立名目,挥霍浪费,建立帐外帐、帐中帐,比如公款旅游变成学习考察,请客吃喝改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困难户救助,公款私用化为其他支出,凡此种种,不胜枚举,打马虎眼,放烟幕弹,变戏法般地将非法行为合法化。
4、追求政绩。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当作捞取政治资本的手段之一,采取行政命令一刀切的方式,使得村务公开栏“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而缺少村民的真正理解和参与。还有的甚至只在上级检查的时候临时才用红纸将一些敏感内容公之于众,检查过后,就将红纸撕掉。
(二)形式要件上的问题:
1、载体单一。目前公开形式大部分仅限于以设立公开栏的方式出现,简陋粗糙,缺乏村民会议和明白纸的形式,公开阵地建设较差。有的对公开栏任意改变用途,甚至变成了广告栏。
2、公而不开。有的公开栏虽然制作精良,但却只放在村委会院内的某个角落里,公而不开,变成了花架子,个别村的公开栏甚至在村委会的会议室内睡大觉,“秘密”公开。
3、简而不明。有的公开程序过于简单,敷衍了事,形同摆设,村民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情况知之甚少,或者压根无从知晓。
4、缺乏维护。许多公开栏缺乏日常维护,风吹日晒雨淋,年久失修,甚至出现人为损坏现象,难以真正有效发挥作用。
(三)程序要件上的问题:
1、霸道公开。公开程序不透明规范,带有浓重的家长制色彩,公不公开,全凭己意,公开什么,何时公开,没有征求村民代表的意见,公开的随意性往往让村民先是失望,后是绝望。
2、一曝十寒。公开制度不够持久,公开时间间隔不一,有的太长,导致有些问题时过境迁,化为糊涂帐,而另有一些事情则因成为既定事实而无法更改,或者更改要付出极大的代价而不划算,正所谓“木已成舟、覆水难收”。
3、急功近利。平时不开展经常性工作,一遇检查就临时抱佛脚,大干一气,补材料、整档案,甚至造假,正所谓“临上轿扎耳眼”。而检查过后,又风平浪静恢复常态。
4、缺乏反馈。公开后没有及时听取村民意见,既不主动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又不及时对村民提出的疑问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乱解释一气而不让村民“插言”、“多嘴”,认为只要公开就一了百了,为公开而公开,舍本逐末。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新问题的成因分析
纵观上述种种问题,结合有关理论与现实情况,笔者认为,造成问题的基本原因可以概括如下:
(一)认识偏差。一是一些村干部不敢公开,因心中有鬼而担心家丑外扬,引起群众上访,招来上级批评。二是一些村干部不愿公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认为公开是作茧自缚,自讨苦吃,缺乏主动性。三是一些村干部不会公开,囿于自身素质等原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犹如老虎啃天,无从下口。四是一些群众片面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生育,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与已无关,只是雨过地皮湿的表面文章,无济于事。五是一些群众淳朴本分,缺乏民主诉求,小农意识强烈,不愿出头。
(二)指导不足。一是上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不深入、不到位,对于公开后如何进一步开展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一系列工作,如何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经常公开、全面公开、真正公开,缺乏有针对性的指导措施。二是一些地方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有要求无督促,虎头蛇尾,雷声大雨点小,或者有督促检查但力度不够,不动真格,最终变成了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架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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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发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使用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一、各级领导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应直接过问,确保节日和日常安全供气和用气。
二、各地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开展对燃气设施、输配管网、用户户内设施等方面的安全检查工作,尤其是对使用年久的旧管网和户内系统要重点检查,及时发现泄漏点,防患于未然。
三、凡是在检查中发现煤气管道上有违章建筑和违章堆积物的,一律限期拆除和清理。凡是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压煤气管线的,一律由原批准部门负责处理,限期拆除。凡是批准建设的永久性建筑压煤气管线的,应严格检查管线情况,提出改造意见,限期由建筑物产权所有单位负责
改迁,确保万无一失。凡是限期不处理或不执行处理意见,造成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凡是埋设在道路和各种通道下的煤气管道,应当认真检查,对有可能产生事故的地方,市政(道路)主管部门和煤气供应单位应共同研究方案,进行加固,特别是原来仅供人行通过而改为汽车通行的道路,必须限时加固和采取防范措施。
五、建筑施工中凡采用机械开挖或爆破时,除应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外,还应注意是否有煤气管线,并通知煤气公司采取防范措施。否则应承担一切事故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房屋所有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用户应对燃气入户管网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凡是发现有隐患的要及时通知燃气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进行维修,不得扯皮和推诿。凡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凡使用液化气罐的用户,必须使用经检验合格的钢瓶,不得使用不合格的钢瓶。所有供气单位都不准为不合格钢瓶供气,不准超量灌装,违者追究用户、供气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法处理。
八、各地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加强对燃气储存灌装运输设施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搞好安全生产,特别是在假日期间,更要保证安全生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定时供气的气源,恢复供气应提前通知用户,不准在夜间恢复供气。
九、各地应当加强对用户使用燃气的安全教育,宣传安全用气常识,教育用户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具经常进行自检,发现故障要及时报修,不得自行拆修,使用燃气热水器的用户要保证热水器安装点的通风情况良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十、各地应将日常安全供气和用气作为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做好,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管道维修,应当对陈旧的管网有计划地加以改造,对超期、经检查有隐患的管道必须限期更新,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支持。




1995年1月26日

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北京市革委会


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市革委会



为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效益,确何首都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和本市的具体情况,对全市水利工程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各项水利工程是抗御水旱灾害,保证工农业生产正常进行,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的重要条件。各级革命委员会都要把水利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级水利部门都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把水利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真正象管理企业那样管好用好各项水利
工程。
(二)水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坚持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城市人民生活服务的方向,坚决纠正“重建设、轻管理”的错误倾向,积极培养和建设革命化的水利管理专业队伍,大搞技术革新,进行科学试验,确保工程设施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积极开展综合利用,不断提高管
理水平。
(三)所有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的管理部门,都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实行群众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共同管好用好各项水利工程。

二、管理体制和管理组织
(四)各项水利工程设施,要根据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来确定管理体制。
国家举办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市或县(区)管理;群众自办或民办公助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属集体所有,由社、队管理。
凡受益或影响一队、一社、一县(县)的水利工程,由所在队、社、县(区)管理;凡受益或影响范围关系到两队、两社、两县(区)以上的工程,由上一级或上一级指定一个主要受益单位管理,也可由受益单位联合管理。特殊重要的工程,提高一级管理。
机井一般由大队统一管理。
各项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体制确定后,一般不要轻易变更。
(五)各项水利工程,要根据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六)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制定和贯彻执行本工程的管理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
3、编制岁修、防汛、控制运用和输水配水计划,经民主管理组织讨论,并报主管水利部门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4、掌握水文、气象情报预报,进行工程检查观测,积累、分析各种资料,随时掌握工程动态,确保工程设施完整和安全运用;
5、开展科学试验,大搞技术革新;
6、制定发展规划,综合利用水土资源,开展多种经营;
7、做好财务收支计划,加强财务管理;
8、深入调查研究,协助当地社、队搞好山水林田的综合治理规划,并积极为社、队培训水利技术力量;
9、做好保卫工作,严防工程遭受破坏;
10、开放单位,要认真做好接待参观工作。
(七)市、县(区)管理的大中型河道、引水渠和灌区,都要按照统一管理、分段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群众性的管理委员会或代表会,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
各级民主管理组织,由专管机构和受益县(区)、社、队以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或代表)共同组成。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专管机构的工作报告;贯彻上级指示;协商解决灌排矛盾和其他水利纠纷;讨论通过本工程的岁修、防汛、控制运用和输水配水计划,以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报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后,配合专管机构组织实行。
(八)市、县(区)管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专管机构,除配备必要的国家职工外,还要由受益社、队选派人员,参加工程管理。
小型水库管理站专管人员的配备按市革委会京革发〔1974〕042号批转市水利气象局“关于北京市中小型水库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的报告”中有关规定执行。


大型河道堤防和引水渠及大中型灌区除专管机构外,可按上述文件规定精神,由有关受益社、队配备河、渠的护堤(渠)员和灌区配水员或支渠长。
水利工程由那一级负责管理,所需管理人员由那一级负责配备。各级水利管理人员均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轻易调动或更换。
在市、县(区)管理的水利专管机构工作的人员,除由本社、队评工记分,参加分配外,可在水费中按月发给适当的生活补助。不脱离社、队的配水员或支渠长,原则上仍在本社、队评工记分、参加分配;个别经常不在家食宿的,可在水费中按月发给适当的生活补助。

三、工程管理
(九)河道堤防、水库和各项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
河道的河槽、滩地、堤防、护堤地均属河道管理范围。护堤地的宽度∶永定河按市革委会京革发〔1973〕170号文,批转市水利气象局《关于加强永定河河道管理的几项规定》为堤防坡脚内外各三十米;潮白河和北运河为二十至二十五米;凉水、温榆等河为五至十米。其它河道
变应参照这一规定,明确划定管理范围。
城市河湖,按市革委会京革发〔1974〕017号文转发市水利气象局《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二条规定执行,河湖两岸国家征购的土地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河湖及建筑物,沿河湖两岸的便道及便道排水沟外一米,地上河外坡脚外一米为河
道管理的重点。主要输水河湖便道宽度均不小于六米,一般河湖便道宽度不小于四米。三家店、玉渊潭等重要水利枢纽附近已经国家批准的管理范围,均由永定河引水管理处负责统一管理。
水库库区由各水库专管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各建筑物周围、库区山场及坝下河滩,要根据有利于工程安全、工程管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明确划定管理范围。
大型引水渠两旁,凡已由国家征购的土地,均属专管机构的管理范围。
(十)河道堤防、水库、引水渠道和各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准任意打坝、修渠、围垦、放牧、挖窖、埋坟、建厂、盖房、堆料、种树、倾倒废渣、垃圾或房渣土。河渠内现有的阻水建筑物、树木和堆积物,必须由所在单位订出清除计划,限期清除。
如确属建设需要,必须破堤、穿河、过渠、筑堰、挡坝、修建桥涵,架埋管线,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影响流域规划的其它工程时,建设单位要按照基建程序提出工程设计,经市水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开工后必须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确保工程
质量,并按期完成,不得影响蓄水、供水、排水和行洪。否则,水利专管机构有权禁止施工,或按违章建筑处理。
如需在河道或水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料时,必须经河道或水库专管机构批准,并按所指定的范围、深度、开采顺序和所规定的其他要求进行开采,不得随意乱挖。否则,河道或水库专管机构有权禁止开采。
(十一)水库下游河道滩地的利用,必须由水利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分别由所在县(区)按照批准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分期开发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水库上游流域面积内的山区、丘陵,应按统一规划积极进行水土保持工作,不得随意开荒,造成水土流失,加大库区淤积。
(十二)新建水利工程要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不留尾工。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要确定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并为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管理设备和有关技术资料档案。竣工交付使用时,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履行验收交接手续。
(十三)水利工程专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工程设施的检查、观测,积累分析资料,随时掌握工程动态,经常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隐患和缺陷,不断改善工程运用条件。
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肪汛工作,确保工程安全渡汛。要积极地采取必要地防冲、防淤、防浪、防冰、防震等有效措施,避免工程设施遭到破坏。引水渠要及时清淤,打捞水草,搞好防渗,提高渠系有效利用系数。
专管机构要发动群众,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大搞技术革新,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尽快实现管理工作现代化。
(十四)要广泛宣传教育群众,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工程所在县、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重要的水利工程,要有专职保卫人员、民兵或部队防守。
对各种水利工程、水文设施、测量标志、通讯照明设备、防汛物资器材、汛铺、汛房以及管理范围内的树木等,要认真保护,严禁挪用和毁坏,各类建筑物附近,严禁爆破、炸鱼、烧荒,发现问题,要及时追查,严肃处理。
对于搞破坏活动者,要坚决予以打击。

四、用水管理
(十五)水库、闸坝要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防洪和兴利效益。
大中型水库、重点小型水库和闸坝,每年应根据原设计要求、工程情况、来水和供水情况,编制控制运用计划。一般小型水库和闸坝,也要根据工程情况,对度汛、蓄水做出安排。
控制运用计划,由水库专管机构负责编制。由主管水利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利部门备案。水库专管机构要严格执行控制运用计划,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直接指挥水库专管机构开闸放水或闭闸停水。
(十六)河、渠防洪,要统一调度,全面安排,上下游兼顾。河道堤防要按保证标准安全行洪;分洪要有计划、有安排,尽量照顾下游河道堤防的防洪负担。水库、闸坝、河道堤防还要制订超标准洪水的防汛抢险措施。
(十七)以防洪、灌溉为主要任务的水库,应在保证防洪、灌溉需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水力发电等综合效益。
多年调节水库,要坚持以丰补歉的原则,合理解决水量供需矛盾。
(十八)供水单位要经常深入用水单位和受益社、队进行调查研究,做到合理配水。用水单位,包括厂矿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五七”干校等,要按照规定及时向供水单位报送用水计划,做到计划用水。不准在输水河道和干渠私自开口引水和私设泵站随意提水;严禁无计
划或超计划用水。用水单位要发扬共产主义风格,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十九)灌区要实行“三定”(定亩数、定水量、定时间),做到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要组织受益社、队按照统一规划,发动群众,自力更生,积极搞好渠道衬砌、田间配套、平整土地;改进灌溉方法,实行昼夜轮灌制度,消灭串灌漫灌,不断提高灌溉效率。有地下水的
地区,要合理开采,充分利用;地上水和地下水要统一管理,统一调度。要发动受益社、队搞好排水,做到五沟相通,能灌能排,旱涝保丰收。
机井、扬水站要节约用水,努力扩大灌溉面积,节电、节油、降低成本。
(二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的有关规定,要保护水库、河湖、渠道水质清洁,防止水湖污染。要及时对污染情况进行检测、监督,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对于目前还不能综合利用并已向水库、河湖、渠道内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必须采取“净化处理,使排出物不超过国家颁发的排放标准。”“对于污染特别严重的单位或产品,在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以前,报经批准后,可以暂时停产,以便集中力量解决污染问题
。”今后新建工矿企事业单位,未经水利主管部门同意,一律不准向水库、河湖、渠道内排放废水、污水。

五、综合利用
(二十一)水利工程专管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以水养水”的方针,在管好用好水利工程的前提下,综合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因地制宜地积极发展林木、水电、水产、水力加工、砂石料开采,以及其他农副业生产,不断改善经营管理,逐步实行经济核
算,尽快达到自给有余。
(二十二)对河道堤防、渠道两旁和水库、闸坝周围所有宜林地区,都要由水利专管机构统一规划、安排,发挥专管和群管两个积极性,依靠群众,尽快绿化。林权属水利专管机构、间伐、更新要经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凡依靠群众种植管理的林木,要按协商规定的比例分成。

六、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二十三)水利工程专管机构要切实遵照国务院〔65〕国水电字350号文批发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及北京市一九六六年批发的《北京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做好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注∶已被京政发〔83〕68号文件规定的新收
费办法代替。
(二十四)根据受益单位必须交纳水费的规定,近年来我市日益发展的梯级水电站、蓄能电站也必须按规定向水源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凡用水单位无故拖欠或拒交水费的,由水利管理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革命委员会处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各项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各县(区)、社、队和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本单位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197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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