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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质押/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08:12  浏览:83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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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质押

王瑜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年9月15日有则报道:《“桐君阁”抵押 借贷2580万元》。9月12日,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抵押方式为其控股企业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担保贷款2580万元,该公司用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桐君阁”商标质押给浦发银行重庆分行涪陵支行,据介绍“桐君阁”商标品牌评估价值为18.65亿元。这是目前从公开报道看到的商标质押贷款最高的数额。

一、商标质押贷款的困境

商标可以因为各种理由被质押,但是企业最需要的通过商标质押获得贷款。商标具有巨大的价值,商标被评估为上亿,几十亿,甚至几百亿的不在少数。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商标权质押贷款在国外特别是欧美一些国家已经很普遍,像可口可乐、麦当劳等著名品牌都曾经被质押过,并且都取得成功。但是在我国尽管众多知名品牌希望以价值不菲的品牌质押获得银行贷款,但银行业未能表现出相应的热情。我们在《泉州晚报》04年9月9日的报纸上看到这样报道:《泉州银行拒绝商标质押贷款》, “羊”名天下的“恒源祥”拿着价值6亿的品牌,却无法获得任何一家银行的抵押贷款。 “企业仅凭自己的商标,哪怕是很有名的商标,想到银行贷到款几乎是不大可能的。”招商银行长沙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汤××称。银行不愿意商标质押贷款自然市有其原因的:

1、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质押风险过大

早在2002年,广东发展银行就率先向不少温州民企推出了商标质押贷款,但随后这一创新产品就如坠冰谷。近两年多时间该行商标质押贷款申请量很少,放出的贷款也不出5笔。目前银行贷款普遍要求有房地产等有形不动产作为抵押,类似于商标、专利权这样的无形资产虽然有巨大价值,但以此进行质押贷款,无疑存在很大的信贷风险。农行泉州市分行法务部王部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一旦接受质押,银行就要担负很大的风险,企业的业绩、经营方针和经营者的素质都会改变品牌的价值,都会使商标的价值发生巨大的波动。如果企业在发展中出现重大问题,商标的价值就会受到影响。象“秦池”、“爱多”等商标让银行看到商标价值的不确定性,曾经高估几十亿的品牌价值,在企业危难时刻根本不可能起到“独挽狂澜”的作用。所以银行人士分析: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下,以商标资产做担保在银行质押贷款基本上行不通,银行对包括商标在内的无形资产一直保持“远距离”。

2、缺乏操作可行性

工行泉州市分行×行长认为,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暂不开通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质押合同订立后有关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如何办理,有关部门还没有出台一套具体的操作管理办法,(我国有《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国家工商局公布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具体规定了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应提交的文件、不予登记的情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等) ;二是商标估价确有难度,据了解,目前省内尚未一个商标品牌得到过权威机构的估价;三是实际操作起来确实很困难,许多相应配套的工作无法跟上。还有一个很关键原因这位行长没有提到就是我国无形资产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商标存在变现难的问题,一旦借款人无法归还借款,银行不能象变卖汽车、房子那么容易将商标拍卖变现。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同时受无形资产权不保险等观念的影响,银行一直对商标质押贷款“敬而远之”。

二、商标质押贷款的出路

一方面我国的企业存在融资困难,另一方面企业又捧着巨大的无形资产无法发挥作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银行和企业也在进行有益的尝试,让我们看到了商标质押贷款的一些曙光。

1、联手担保公司

根据慧聪网2004年8月26日报道:湖南长沙某知名家饰用品公司通过与担保公司合作,将旗下股权与商标进行组合质押担保融资,顺利地与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签订了贷款协议,获得了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以用于扩大再生产。该家饰用品公司向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申请期限为一年的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但考虑到缺少符合银行要求的不动产抵押物,该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75%的股权(约2000余万元)以及其商标全部质押给担保公司,作为这1000万元贷款的反担保条件。湖南中保投资担保公司总经理刘××认为,对于享有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商标进行质押,特别是在与企业股权进行组合质押后,其信贷担保的风险完全可以控制。业内人士称,在目前企业品牌尚难凭借无形资产的魅力打动银行的情况下,担保行业已开始积极介入这一有待开发的融资“处女地”。

该模式可以解决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等问题,帮助企业突破生产经营扩张的资金瓶颈。

2、政府出面协调

《证券时报》2006年9月19日的报道《上海首现专利质押贷款》: 近日,上海顺利完成了专利质押融资第一单。记者从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中心获悉,上海中药制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专利质押方式,成功向工商银行张江支行贷款200万元。据银行有关人士透露,为降低经营风险,银行确定了四个把关环节:一是采用组合式小额贷款的模式,在专利质押的同时,辅以个人信用无限责任担保和应收账款质押,就是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共担风险;二是为申请企业设定必须符合的前提条件,即要具有良好的信誉,有强大的研发背景、经营管理良好等;三是在专利评估时充分考虑专利技术未来市场前景的问题;四是确定质押后由企业和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质押登记。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该中心已与工商银行张江支行达成合作协议,将进一步在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方面进行合作。“第一单”完成后,双方将继续合作探索专利质押的科学操作模式。工商银行张江支行有关负责人则表示,专利质押的成功探索,给商业银行主动开辟贷款业务新品种增加了信心。这则报道说的是专利的质押贷款,但是从中我们看到商标质押的曙光,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中心为我们的政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榜样,他们为知识产权融资贷款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模式,在其积极推动下,专利质押贷款得意推行,那么我们商标质押贷款也将在这种模式下不久就会得到实现。

商标抵押贷款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下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我们在进行模式探索的同时,也希望政府应当给予关注,出台相应的规定消除目前存在的障碍,让我们的中小企业从中受益。

备注:
1、对于本文中涉及个人的讲话内容,未经核实,直接引自媒体报道,有的加入了本人的叙述。
2、应为质押,相关报道中抵押同样应为质押,作者注。
3、括号内为作者注。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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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农医发[2010]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并颁布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全面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办法》的颁布是落实《动物防疫法》要求,提高养殖、屠宰加工、隔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水平,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保障。《办法》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查发放程序以及各类场所的选址、布局、人员、设施设备等作了明确规定,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2002年)相比,《办法》既合理界定了现场审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需要,又吸收借鉴了各地实际工作中的有益经验,增强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的可操作性。各级兽医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办法》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办法》实质内涵,切实把《办法》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尽快开展《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尽快使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都能够准确理解《办法》的实质和内涵,准确把握《办法》的规定要求,不断提高动物防疫条件水平。

(三)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通过印制宣传单、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办法》宣传活动,使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以及隔离场所有关人员了解其法定义务,自觉履行申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接受监督等义务,提高全社会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二、以贯彻《办法》为契机,全面推进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

(四)努力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动物防疫条件是健康养殖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动物防疫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地兽医主管部门作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发证机关,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类场所的地理位置、经营者、经营规模范围以及经营起始时间等基本情况,要熟悉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基本情况,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打好基础。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发放、使用的电子记录,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规范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五)切实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办法》对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对提出申请的相关场所要派专人到现场,严格审查选址、布局、人员、设施设备以及制度等各方面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场所方可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制定严格的审查制度,同时坚决杜绝审查过程中吃拿卡要、营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严禁对不符合条件的场所发证。

(六)加强对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各类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管是确保其维持动物防疫条件,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有效措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要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场所的监管,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变更场址、经营范围、布局、设施设备、制度、单位名称以及负责人,没有按照《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或重新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情况的,要根据不同情形报告发证机关或依法严肃处理。

(七)做好《办法》过渡期的衔接工作。为确保现有养殖、屠宰加工、隔离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符合《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办法》规定了现有各类场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过渡期。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各类场所的监督管理,尽快对辖区内各类场所原有《动物防疫合格证》持有情况重新登记,确认原有证明的有效期,制定过渡期工作方案,指导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相关场所改进动物防疫条件,确保2011年5月1日前达到《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加强领导,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

(八)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周密安排,明确目标,强化责任,抓好落实。要确保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工本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要加大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保障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执法经费,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要按照《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对本辖区现行的有关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办法等进行梳理,并及时修订。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已经1996年9月28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鼓励外商向下述领域投资:
(一)农业。重点是粮食深加工、畜禽养殖和加工、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及适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良种繁育、水利灌溉等。
(二)重点产业。主要是汽车、石油化工两大产业,包括汽车及配套零部件,精细化工及乙烯深加工产品;以及食品、医药、电子工业及其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
(三)原材料及其加工工业。重点是化纤、新型建筑材料、林产品加工、造纸、节能型冶金产品的开发和规模经营。
(四)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是新材料、生物工程、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和新能源开发。
(五)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点是电力开发、高等级公路、机场建设。
(六)城市公用设施和住宅。重点是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和城市交通设施及中低收入居民住宅建设。
(七)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重点是原油、天然气、非金属矿产勘探开发,资源和再生资源的开发与综合利用,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
(八)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重点是国有企业的嫁接改造,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
第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第三产业。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为外商在我省兴办金融、保险和商贸等企业创造条件。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地方企业所得税率为3%)。
第五条 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及设在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

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凡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在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对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50%以上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属于省鼓励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半征收企业地方所得税5年。
凡是国家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均同时减免地方所得税。
第十二条 鼓励外商以多种形式与我省现有国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
(一)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外,允许外商在我省合资企业中控股;允许国外大财团、大企业、大公司承包和租赁国有大中型企业;允许国有企业转让产权和股权,变成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
(二)凡是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的技改项目,中方企业除厂房、设备等实物外,注册资金不足的,在自筹30%至50%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和金融单位给予支持。
(三)经省主管部门确认的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的重点项目,以及列入嫁改企业计划的项目,各级主管部门和金融部门要优先安排技改计划和贷款规模以及配套资金,并享受技术改造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对嫁接改造企业的原材料,仍按原渠道供应;属于新增品种的原材料,有关部门在供应上应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对列入省重点扶持的产值高、税利大的嫁改企业,有关部门在生产要素配置上予以重点扶持。
(五)对于外商投资的现有国有企业嫁接改造的项目建成投产后,金融部门对其所需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折旧年限内自行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经企业申请、财政机关批准,可以缩短折旧期限。
第十四条 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公路、铁路、港口等外商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一定范围内扩大与该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经营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外商独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采取土地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鼓励外商投资领域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合同有效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逐年缴纳场地使用费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免交场地使用费5年,第6年至第10年,按
50%缴纳。
第十七条 健全市场和政策法规体系,规范投资行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完善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为外商投资提供良好的中介与法律服务。
吉林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是省政府负责全省利用外资的工作机构,并负责协调解决全省利用外资中的重大问题。为向外商投资者提供高效、方便的服务,省级外商投资管理服务机构,实行主要职能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审理、限期办结,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生产建设用地以及水、电、运输、通讯等生产建设配套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优先审批和安排。
第十九条 在省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分别享受国家和省赋予的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开发区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引进外资发挥中介作用,对中介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除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吉林省有关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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