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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定位 强化督导 努力提高检察建议的运用效果/李旺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21:52:22  浏览:85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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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定位 强化督导
努力提高检察建议的运用效果
——浅谈我院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的几点做法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李旺城


2005年是高检院提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年”。贾春旺同志指出:“检察机关一定要认真研究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等,注意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使法律监督工作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1]”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其对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几年来,我院在狠抓办案的同时,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他们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仅2003、2004年二年,全院共发出书面检察建议31份,相关单位采用率达100%,通过检察建议进行整改的达97%,较好地发挥了检察机关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职能作用。
一、树立三种正确认识,明确检察建议意义
我院每年都举行相关的法律文书写作培训,2004年更是在全院“六个三”评比中专门设立了“优秀检察建议”的评选,目的就是让干警们熟悉并掌握检察建议写作,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与本领。在培训我们中努力树立干警对检察建议的三种正确认识:一是“该发则发,不该发不发”。有干警认为检察建议是“万金油”,涉猎应该宽泛,无论是司法机关出现违法行为还是一般单位的治安隐患,一律采用检察建议。针对这种情况,我院明确指出对于司法机关出现违反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行为,应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提出抗诉,而不能以检察建议的方式提出。因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刚性行为,被监督者有义务予以接受,而建议是一种柔性行为,被建议者有接受建议或拒绝接受建议的权力[2]。同时专门查阅高检院的相关法律文件,最终明确检察建议只是一种对各级单位、基层组织中涉及预防犯罪和综合治理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的法律文书,而涉及到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的违法只能使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不起诉人的提出行政处罚的只能使用检察意见[3]。二是“宁缺勿滥,不随便发”。有干警认为检察建议能促进发案单位工作,应多发。《论语》曰:“人为言急之而言,谓之躁也”。我院强调,一定要规范慎重地使用检察建议,既不能让其束之高阁,更不能让其流于形式。有权制发检察建议不能是案件承办人或某个职能部门,它必须经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编发,决不能滥发。三是“发后注重回访,不能不了了之”。有干警认为检察建议发了就完了,缺乏回访、督导的意识。针对此种情况,我院要求每份检察建议都必须进行相应形式的回访,回访时将情况做工作记录以备查考,并对被建议单位回复入卷归档。
二、明确履行三项要求,找准检察建议定位
我院把提出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形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克服就案办案思想、努力扩大办案效果的有效途径。针对一些业务部门因办案任务重,未及时向发案单位提建议的情况,我院专门召开中层干部会议,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明确提出三项要求:一是将检察建议活动列入全院目标量化考核范畴,设为加分项。对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一案一建议,对检察建议实行奖罚制度,不及时、不认真建议造成被建议单位不满的扣分,发出检察建议效果显著的则予以加分。二是将检察建议活动列入综合治理工作主要内容。由一名主管检察长亲自把关,结合办案提出建议,结合社会调查提出建议,结合回访考察提出建议。三是将检察建议列入“社会形象工程”项目。按照我院提出“内提素质、求质量,外重法宣、树形象”的工作思路,通过检察建议为发案单位服务,为社会服务,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几年来,我院预防、侦监、公诉等部门按照要求各司其职,认真开展检察建议活动。如2004年3月初,我区接连发生二起保安人员利用执勤便利条件侵犯公司财产权利的案件,造成经济损失20000余元,侦监处通过仔细分析案发原因,决定向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顺义分公司发出检察建议。该公司接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召开了经理会议,下决心进行彻底整改。率先在全市组建了专门的纠察队,设立了举报电话,并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客户代表为保安风纪监督员,同时在招收录人、落实追究责任制上下功夫,截至到目前为止,我区保安人员再无涉嫌犯罪情况发生。
三、严格执行三种制度,规范检察建议程序
管子说:“规矩者,方圆之正也。人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为使检察建议程序化,规范化,我院先后出台了规范检察建议的三种制度:一是检察建议审批制度。检察建议由办案组制定专人撰写,然后由处长审稿,再由分管检察长审核签发。二是检察建议登记制度。各个处室撰写的检察建议,由职务犯罪预防处统一编号登记,建立专门登记簿,详细记载检察建议的时间、内容,以及要求整改的时限和整改效果。因此,我们所发出的检察建议有据可查,既可以反映办案人员落实检察建议情况,又可以增强承办人的责任心。三是检察建议送达制度。检察建议拟好后,我们委派专人送达,办案人员前往发案单位听取他们的意见,交换看法,尽量求得对问题的一致认识,同时送达检察建议。实践证明,当面送达,发案单位整改比较及时、认真。如2003年10月,我院在查处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下属一企业经理林某某涉嫌贪污一案时,发现该单位在财物管理上随意性较大,外找票据、白条下帐的情况突出,我院向该公司提出四点检察建议,由预防处长送《检察建议书》上门,该公司马上专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组织了一场“如何落实规定、强化精细管理”的大讨论,找出了问题的症结,一星期后,该公司书面详细汇报了整改情况,制定了《关于完善财务部门项目和财务开支的规定》,并邀请我院在2004年初为该国企就预防职务犯罪问题进行法制教育,达到了为国企服务、保障的社会效果。
四、坚持做到三个确保,严把检察建议质量
检察建议的质量如何,关键是看它表达是否清晰,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我院要求检察建议的编发一定要坚持三个确保,一是确保意思的清晰性,即要讲清楚问题。要求再提出检察建议前,应作专门的调查研究,掌握和积累充分的原是数据材料,做到让事实说话,无论是指出问题、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建议,都必须客观实在,既要突出重点,又要有的放矢。二是确保问题的针对性,即要找准问题的原因。再讲清事实情况的基础上,还要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的论理或剖析,务必切中要害,以换取发案单位的共鸣和警醒。三是确保建议的可行性,即解决措施要具体、可行。建议应避免使用“请加强监管、教育”等空洞的语言,要言之有物,即须通过行业调查研究提出“如何加强监督管理、教育的几项具体措施”,力求对症下药。由于我院严把质量关,因此,五年来从未出现因不当而被撤销的检察建议,所发出的检察建议书没有出现差错。例如2003年12月,我院针对连续二起利用“黑公话”诈骗的现象向中国网通集团北京通信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反映了该公司在管理中存在二个问题:一是对电话申报用户缺乏审查,二是线务人员对安装地点不进行核对,导致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等人利用假身份证报装电话多部,后改公用电话恶意欠逃话费近10万元。我院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受理报装仔细核对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并用户资料系统备查,若用户申请第二步电话时需询问用途和核查前部电话缴费情况,另外原则上不宜受理三部以上电话。二是线务人员安装电话时必须核对地址,名址不符的不予安装。”该建议引起北京市通信公司高层的高度重视,公司总经理赵继东专门做出批示,并于2004年1月下发《关于加强打击“黑公话”工作的通知》,其整改措施与我院的检察建议相差无几,此事充分反映了我院在制发检察建议时对电信系统特点进行了充分调研,做到了检察建议及时、准确、可行,赢得了电信行业的认可,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帮助解决三个问题,提高检察建议效果
提出的检察建议能否得到发案单位重视和采用,这是最为重要的,再好的建议如果不落实,也是一纸空文。几年来,我院在提出检察建议的同时,主动帮助发案单位解决问题。一是帮助解决弱点问题。如从几年来所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分析,发案单位往往存在重业务轻思想教育的倾向,干部职工法制观念不强,单位往往等到出了问题才意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主动上门讲授法制课、开座谈会、赠送法制宣传材料。从1999年到2004年5年间,我院深入发案单位上法制课42场,开座谈会69次,赠送法制宣传材料5460份。二是帮助解决焦点问题。一些单位发案原因主要是管理不严,制度上有漏洞,被某些人钻了空子。在整改问题上,一些新任领导存在思想顾虑,怕制度修改影响队伍团结,另外一些领导则看不清问题的实质,对如何实行整改束手无策。我们了解清楚这种情况后,主动上门帮助他们解决思想问题,协助他们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三是帮助解决难点问题。例如2003年10月,我院在办理北京第一弹簧厂供销部原经理郭某某涉嫌贪污案时,发现该厂一是私设“小金库”,领导班子内部缺乏民主制约,二是规定销售人员工资与销售业绩挂钩,导致一些审批环节形同虚设,财务部门对销售、回款情况缺乏监督。对此情况,我院主侦检察官一边办案,一边撰写检察建议,建议该厂迅速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纪检监察,加强民主管理管理和科学决策。为了让发案单位尽快整改,主侦官和预防处长深入发案单位开座谈会。在短时间内,该单位就完善了《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发出商品管理制度》、《以实物抵消账款操作程序》、《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并结合郭某某一案和“四五”普法教育,分三个层次在全企业内开展党内普法教育、干部普法教育和群众普法教育,有效地防范了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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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原上海市革命委员会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使用地下水源,防止地面沉降,严格控制深井用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井管深度从地面往下超过十公尺的水井,称为深井,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市各单位需要用水时,应首先考虑使用地面水,如确实必须取用地下水,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深井管理部门(上海市公用事业局主管,日常工作由上海市自来水公司承办)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条 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积极采取重复使用、综合利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防止地面沉降,限制污水排放。


 第五条 深井回灌是稳定地面沉降的重要措施。凡在上海市自来水公司管网到达范围内使用深井的单位,必须进行回灌。如因对水质有特殊要求而不能回灌的,须经深井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不灌。


 第六条 为了合理平衡地下水取用量,深井管理部门有权对深井用户进行统一调度,规定使用季节和取用限度,组织有水单位之间互相支援;对于现有深井井位过密,取用量过多,使用不合理,浪费地下水源,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必要时有权停止其使用。
第二章 凿井管理




 第七条 凡需开凿深井的单位,必须先向深井管理部门申请,提出用水资料及井位图,经审查同意,发给证明文件后,方可向主管机关上报施工计划,经批准后再向凿井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凭证明文件向机电设备供应部门订购深井水泵。


 第八条 施工单位凭同意凿井的证明文件签订合同,落实施工条件后,填具工程请照单,向深井管理部门申请发给凿井执照,领得执照后,在限期内施工,并按全部工程费的百分之一交纳执照费,在未领得执照前不得施工。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深井管理部门核定的井位施工。如必须改变井位时,应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同深井管理部门复核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更改。施工时,应每隔三米采取地层砂样,按规定排列,完工后交使用单位备查。如深井管理部门亦需砂样时,应事先提出,由施工单位送交备查。


 第十条 凿井完工后,施工单位应通知使用单位和深井管理部门到场验收,测量静水位、动水位及深井出水量等资料,由三方会同签证。如不符合验收标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施工单位应填具竣工报告单和地层资料送深井管理部门备查。


 第十一条 为了掌握地下水动态,加强深井管理,凡新凿深井应装置计量仪表、测水位孔和设置必要的原始记录。
第三章 深井的使用、修理及回灌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制订深井运行、维护和定期检修等管理制度,指定部门及专人负责管理。深井管理人员名单应报送深井管理部门,并接受指导,负责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向深井管理部门报送深井汲水量。如水表发生故障等情况,使用单位可随时通知深井管理部门及时调换。有条件测定水位的深井,应定期测量地下水水位。


 第十四条 深井运转过程中如发现有出砂、震动、异声等失常情况,使用单位应立即停用进行检修。如情况严重,需要委托施工单位进行修理时,施工单位应安排力量及时修理。修井完工后应做好检修报告,除交使用单位存查外,应抄送深井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因深井水泵损坏或型号过于陈旧等原因需要调换时,应先向深井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机电设备供应部门订购。


 第十六条 市区和近郊区的深井,要实行计划用水。采用量由深井管理部门根据市地质部门提出并报经市有关领导部门核准的回灌和采用计划,一年一度分配至各主管局下达给各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不得超用。


 第十七条 凡在上海市自来水公司管网到达范围内使用深井以及郊县各工业生产单位使用深井,其采用量全部按上海市自来水公司规定的工业用自来水价格收费,每年在夏用结束后,结算一次。


 第十八条 凡在上海市自来水公司管网到达范围内用自来水回灌,回灌单位不负担水费。


 第十九条 如发现超计划用水,使用单位的领导要作书面检查,超计划部分水量按规定的工业用自来水价格十倍收费。
第四章 深井的停用和报废




 第二十条 凡废井及长期停用的深井,使用单位在未征得深井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前,不得擅自修理或恢复使用。如擅自启用,使用单位除应作书面检查外,按超计划用水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了防止地面深降,深井管理部门可动员停用深井的单位进行回灌,各单位应从全局出发积极协作;如需将停用的深井作为地下水动态长期观察孔或水准标志等用途时,各单位也应配合。


 第二十二条 因损坏严重或建造房屋等需报废深井,经施工单位鉴定确属无法修复使用的,可向深井管理部门申请报废,经核准后,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将深井填实,避免地下水质受到污染。如要拔除井管,应委托施工单位办理,拔除井管后,也应按规定办法把井孔填实。
第五章 水质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护地下水水质,在凿井施工时,必须做好不同含水层的止水措施,同一深井只准在一个含水层取水。


 第二十四条 凿井完工后,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深井管理部门取水样进行化验,深井管理部门应把化验结果通知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单位按规定缴纳化验费。


 第二十五条 深井使用期间,如果水质发生问题,使用单位应报卫生防疫部门鉴定,也可报深井管理部门协助进行水质化验。


 第二十六条 为了防止地下水水质受到污染,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水源防护规定进行防护。不准在深井水源防护地带内设置污水沟坑、厕所等构筑物,并应防止生活污水或工业废水、废渣等进入深井。未经深井管理部门同意,不准把其它水源灌入深井。


 第二十七条 深井水的回用水,经过净化处理,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可以回灌,但必须征得深井管理部门检验同意。在结算水费时,可扣除回用水回灌量的因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由上海市人民委员会于一九六三年六月发布的《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学实践教育活动合格达标评估标准

共青团中央


中学实践教育活动合格达标评估标准
(试行)

(一九九○年六月)

 

第一章 建立中学实践教育活动评估体系

  第一条 中学实践教育是适应现代化建设、适应中等教育体制改革、适应广大中学生成长要求的一项中学共青团主体教育活动。为了巩固中学实践教育活动的成果,健全和完善活动良性发展的机制,推动活动的不断扩展、深化和完善,根据近几年团中央、国家教委、农业部、中国科协颁发的有关文件的精神,以及各地创造的有效果经验,制定本评估标准,作为检查和徇各地活动情况的依据。

  第二条 实践教育活动评估对象是乡(校)、县(区)、地(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四级团组织。

  第三条 实践教育活动评估的基本内容是,是否坚持"一个目标、两个理想、两种素质"的指导思想,有关活动的领导、管理、师资、基地等方面的保障性措施是否完备,活动开展的普及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成效。

第二章 合格乡(校)标准

  第四条 设立乡(校)党政领导挂帅,有关方面参加的活动组织领导机构。

  第五条 乡(校)团委已将活动纳入团的整体工作,每年有活动的年度推进计划和实施措施。

  第六条 活动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同时纳入本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初步开辟了人才培养和输送的基本途径。

  第七条 初步具有实践教育活动自我发展的能力,有相对稳定、设施较完备的基地,有保证活动开展的指导人员和培训师资,有必要的经费保证。

  第八条 全乡各校(全校各班)普遍开展实践教育活动,普及率达90%,全乡(校)95%以上的初、高中应届毕业生通过培训和实践,70%的学生掌握1至2门实用技能。

第三章 合格县(区)标准

  第九条 设立县(区)党政领导挂帅,有关方面参加的活动组织领导机构。活动已纳入本县(区)的教育体系,并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十条 团县(区)委每年有实践教育活动年度计划和实施措施。有2至3个示范乡(校)。

  第十一条  实施教育活动走上经常、稳定发展的轨道,在教育、农业、劳动、工商、科技等方面形成配套政策,基本解决经费、场所、师资等问题,建有3至5个具有"以活动养活动"能力的基地。

  第十二条  全县(区)70%以上的在校学生参加各种实践教育活动。80%以上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培训和实践,50%的学生掌握1至2门实用技术。三分之二以上的乡达到合格乡的标准。

第四章 合格地(市)标准

  第十三条  设立地(市)党政领导挂帅和有关方面参加的活动组织领导机构。活动已纳入本地(市)教育、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活动已列入团地(市)委的常项重点工作,每年有实践教育活动年度推进计划和实施措施。有自己的重点示范单位(县、区、乡、校)。

  第十五条  与有关方面制定活动的保障政策,活动已走上经常、稳定发展的轨道。

  第十六条  全地(市)二分之一以上的县(区)达到合格标准。

第五章 合格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

  第十七条  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已把中学实践教育活动作为学校部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已与教委、农业厅(局)、科协等部门联合发文部署和指导中学实践教育活动。每年有实践教育活动的年度推进计划和年终总结表彰。

  第十八条  在抓好所属的全国实践教育活动重点地(市)的同时,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地(市)和示范县并认真推广他们的经验。

  第十九条  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践教育的主题活动,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完备经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根据分层推进的方针和目前全国实践教育活动发展的实际水平,近期评估重点为乡(校)、县(区)二级团组织,即依照评估标准验审乡(校)和县(区),分批颁发合格单位证书。在广泛检查和评估乡(校)、县(区)的基础上,团中央拟在适当的时候着手检查和评估地(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践教育活动,并颁发发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合格乡(校)颁发合格证书工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合格县(区 )颁发合格证书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根据本标准进行初评,报团中央学校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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